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卫生局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8/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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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2018 12:00:00 AM

源文件发表时间:2013-5-27
浦卫科教〔2013〕3号
 
各卫生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卫生局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
2013年5月20日
 
浦东新区卫生局党政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印发
浦东新区卫生局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发展浦东新区卫生系统学科优势,提升浦东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本区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区域内各级各类卫生单位在浦东新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卫生局”)申请立项的学科建设项目。其他学科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行政和业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卫生局学科建设项目按照“特色优势显著、国内先进、市内领先”的目标,重点建设和扶持一批重点学科群、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病)及重点全科团队。具体建设目标如下:
(一)重点学科群
组建一批原始创新能力强、科技辐射范围广、多学科集成交融、优势资源整合攻关的医学重点学科群,增强学科综合实力,发展学科优势特色,形成新兴交叉学科,加快培养具有国内外前沿水平的高级专家,推进复合型创新团队建设,引领提升卫生科技整体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学科
造就一批特色优势显著、医教研并重发展,在区域内、市内乃至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医学重点学科,拓展国内外技术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名院、名科、名医的创建提供基础性的技术支撑。
(三)重点专科(病)
形成一批技术精湛、服务优良、设备完善、疗效显著的医学重点专科(病),以诊治疑难病为重点,具备较强的解决本学科疑难、复杂、危重病症能力;具有对本学科关键技术、方法消化吸收和创新的能力;具有研究开发通用医学适宜技术的能力,并能加以优化和推广应用。
(四)重点全科团队
创建一批社区卫生服务新模式下的重点全科团队。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深化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内涵, 建立分工合理、科学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新模式。以全科医学为基本理念,以建立居民家庭健康档案为抓手,为责任区内的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人 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 生服务”的目标。
第四条 卫生局学科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均为三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必须是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卫生单位。申报单位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科教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申报学科建设须同时申报一项未曾获局级及以上立项的附带课题,要求与主攻方向一致,并立足临床常见病、多发病以及疑难病症的预防或早诊早治。其他要求如下:
(一)重点学科群
1、重点学科群由3个及以上学科共同组成。学科之间通过某系统疾病诊治、科研课题联合攻关、共用高新技术等主线共同组建;
2、牵头学科为区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是重点学科群的主体,其它学科作为参与;
3、一个学科至多可参加2个学科群,且在各学科群中的研究方向不能相同,学科成员一人只能参加一个学科群建设;
4、牵头学科负责建设的总体规划、目标、方向、内容以及经费使用,具有明确的建设主线、建设协作分工和经费划分;
5、牵头学科负责人作为该学科群建设总负责人,每个参加学科由一人负责工作的协同开展;
6、重点学科群负责人年龄一般在55周岁及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近三年内主持过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学风端正,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7、有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人才队伍,中青年比例占75%以上;
8、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的能力,并在某些领域具有全市领先或首创的诊疗技术。平均住院天数、疾病治愈率及各项医疗质量评估指标在区内或市内同行中均名列前茅,社会及患者满意率高。
(二)重点学科
1、申报重点学科应具有一定竞争力,设备技术先进,人才梯队结构合理(中青年比例占75%以上),有一定发展潜力;
2、有良好的学术氛围和教学条件,有能力为同级或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相应的学术人才;
3、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一般在55周岁及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近三年内主持过区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学风端正,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4、通过重点学科项目的实施,能够推动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培养一批学科后备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
5、学科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区内或市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先进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6、所申报的学科应已列为本单位重点建设科室或专科;
7、已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设的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三)重点专科(病)
1、重点专科(病)研究领域和技术攻关方向应是地区疾病防治的普遍性问题或难点问题,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2、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能力,某些病种具有全市、全区首创或先进的诊治技术,能解决严重影响人群健康的诊治问题,本专科临床收治的病例数、治疗效果处于区域内同级医院领先水平;
3、重点专科(病)负责人年龄一般在50周岁及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近三年内主持过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学风端正,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4、通过重点专科(病)项目的实施,能够推动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专科队伍;
5、所申报的专科(病)应已列为本单位重点建设科室或专科(病);
6、已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专科(病)建设的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四)重点全科团队
1、全科团队至少由全科医师3名(含中医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1名、社区护士2名为基本人员组成,成员组成应相对固定,形成紧密型服务的团队模式;
2、全科团队负责人年龄一般在50周岁及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管理组织能力、协调和沟通能力,近三年内主持过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者优先;
3、全科团队成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须占70%及以上、中高级职称须占40%及以上、全科医师证书持有率达100%;
4、全科团队应综合运用门诊、咨询、出诊、康复、护理、家庭病床、双向转诊等多种形式开展服务,服务责任区明确且相对固定,团队服务流程规范,有3年以上的工作积累和经验,与服务对象有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在社区中有广泛影响力。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卫生局学科建设项目每年申报受理一次,在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下,由个人申请并填写《浦东新区卫生局学科建设 项目申报书》,由所在单位对申请者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汇总排序,并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择优报送浦东新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 训中心”)。
第七条 培训中心负责申报书的受理,并根据申报材料和申报单位的名额分配情况,对申报人及申报单位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者进入专家评审会。
第八条 专家评审会通过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采取集中公开答辩形式。
第九条 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人及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评议并排序。按照“水平绩效优先,兼顾学科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入选名单,并在局域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正式列入学科建设计划。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卫生局与学科建设所在单位签订合同书,明确各方职责和任务,确保学科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卫生局除经费资助外,为建设单位在临床实践、学术交流、信息传递及相应的科研等方面创造一定的条件,并将优先考虑推荐进入更高级别的各类学科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为学科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及时帮助解决学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项困难,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卫生局负责学科建设的目标管理,培训中心负责日常过程管理工作,对建设单位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定期考核, 并组织中期评估和终期综合验收。对未能按时完成学科建设计划进度的,由卫生局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卫生局视整改 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建设计划。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学科建设无法完成的,应及时提交终止报告,经区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终止手续。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的相关科研成果须注明受“浦东新区卫生系统重点学科群建设”或“浦东新区卫生系统重点学科建设”或“浦东新区卫生系统重点专科(病)建设”或“浦东新区卫生系统重点全科团队建设”资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由卫生局资助经费和单位匹配经费组成。卫生局资助经费:重点学科群建设不超过60万,重点学科建设不超过30万,重点专科(病)建设不超过10万,重点全科团队建设不超过10万。
卫生局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在学科建设项目立项时下拨80%,验收通过后再下拨剩余的20%。所在单位匹配经费比例不得低于1:2。
第十六条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费(约30%)、交流学习费(约35%)、学科团队建设费(约25%)、劳务费 (约5%)和管理费(约5%)。建设单位对建设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严禁 为在职人员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各种福利支出。学科建设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应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建立相应的帐册,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帐 册记录要求规范、准确,以备查验。学科建设申请验收时,须提交经费审计报告。
(一)课题研究费:包括主攻课题及相关专业课题研究的费用,参照《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九条执行。
(二)交流学习费: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进修学习、学历提
升、科研论文的发表及学术讲座等费用。
(三)学科团队建设费:指核心技术的开发与推广、人才梯队建设、关键性小型仪器设备及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经费结余若超过总经费的10%,卫生局将停拨建设经费尾款。
第六章 验收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项目验收分两部分,附带课题的验收与学科建设的整体验收。
(一)附带课题的验收。学科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附带课题资料进行整理,撰写规范的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并进行装订,接受卫生局组织的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培训中心将集中受理成果登记工作,并上报市科委获取成果登记号。
(二)学科建设的整体验收。建设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合同的具体考核要求提交考核指标汇总情况表、单位终期考核意见表、经费审计报告、学科建设终期书面评估报 告,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培训中心负责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对验收不合格单位,卫生局将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一年,同时 停拨建设经费尾款。若整改一年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单位,卫生局将终止该学科建设项目并给予全区通报批评,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卫生局任何学科建设项目,同时追 回已下拨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对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终止项目、收回经费、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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