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卫生、计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8/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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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2018 12:00:00 AM

源文件发表时间:2013-5-27
浦卫科教〔2013〕5号
 
各卫生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卫生、计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
2013年5月20日
浦东新区卫生局党政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印发

浦东新区卫生、计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卫生、计生科技队伍和管理队伍,提高新区卫生、计生科技水平,加强新区卫生、计生科技项目的管理,促进本区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区域内各级各类卫生、计生单位在浦东新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卫生局”)申请立项的卫生、计生科技项目。其他卫生、计生科技项目根据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卫生、计生科技项目重点支持与百姓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应用研究项目,应用基础研究不超过20%,基础研究原则上不予支持,资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解决本区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关键技术的临床应用研究项目;
(二)有助于保持和发展本区已有的医学科技优势,加强区域内各级卫生机构联合协作,促进和推动新的学科优势形成的研究项目;
(三)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内外最新技术、最新方法,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
(四)开展技术标准、临床路径、疾病预防诊治方案优化、技术转化推广等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和循证医学研究;
(五)有利于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为领导管理和决策服务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卫生、计生科技项目包括卫生行业科研专项、联合攻关项目、面上项目、社区卫生项目、青年科技项目共五大类
第五条 卫生、计生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条例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者范围及年龄:
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申请者必须是区域范围内卫生单位在职职工,年龄在57周岁及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的医学科技人员。
联合攻关项目:申请者必须是区域范围内卫生单位在职职工,年龄在57周岁及以下的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的医学科技人员。
面上项目:申请者必须是局属卫生、计生单位或社会办医机构的在职职工,年龄在57周岁及以下的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
社区卫生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职职工,年龄在57周岁及以下的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
青年科技项目:申请者必须是局属卫生、计生单位或社会办医机构的在职职工,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
第七条 卫生行业科研专项至少由四家以上区域范围内卫生单位联合申报,须在重点协作项目通过验收的基础上,整合本区内相关领域的优势力量协同攻关,紧密围 绕区域内发病率和病死率较高的重要疾病,同时高度关注近年来专业领域疾病防治,集全区之力,通过技术研发、集成、转化、推广和应用来解决疾病防治中的突出 和迫切的问题。
联合攻关项目至少由三家以上区域范围内卫生单位联合申报,由一家卫生单位牵头、其他卫生单位共同参与,主要针对本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以及重要卫生问题开展联合研究与探索。
第八条 卫生、计生科技项目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切实可行,科学性强。经过专业查新机构出具“未见相关文献报道”的查新结论和有预初试验的研究项目优先考虑。
已承担卫生、计生科技项目研究,在未办理项目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
第九条 卫生、计生科技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其中卫生行业科研专项为3-5年。每个项目只能推荐1位项目负责人,申请者应确保时间和精力从事资助的研究项目(至少每年8个月),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具备从事该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实验条件,并给予足额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卫生、计生科技项目每年申报受理一次,在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下,由个人申请并填写《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计生)科技项目实施计划书》,由所在单位 对申请者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汇总排序,并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择优报送浦东新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
第十一条 培训中心负责申请书的受理、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共两轮,初审采取书面评审形式,复审采取集中公开答辩形式。
第十三条 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水平绩效优先,兼顾学科布局”的原则进行遴选,在下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后,对项目进行正式立项。对特别优秀的项目推荐上报新区科委等部门立项资助。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检查、监督、支持和保证项目负责人的经费开支和研究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各项困难,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随时报告重要进展、阶段成果等情况,并做好科技档案资料的积累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日期向培训中心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表,卫生局与培训中心将组织年度中期评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应及时提交修改或终止报告,经卫生局审核后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组织调动工作,原则上仍可继续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开展项目研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由卫生局资助经费和单位匹配经费组成。卫生局资助经费:卫生行业科研专项不超过50万,联合攻关项目不超过10万,面上项目不超过5万,社区卫生项目不超过3万,青年科技项目不超过2万。
卫生局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在科技项目立项时下拨8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下拨剩余的20%。所在单位匹配经费比例不得低于1:1。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须遵循财务相关规定,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专业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科研业务费、项目组织实施费、专家咨询费、会议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及管理费等。
(一)专业仪器设备费:原则上不得购买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只支持项目必备的小型专业仪器的购买(具体参照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或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及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科研业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该项目进行资料收集、测试、计算、分析或调研等产生的费用。
(四)项目组织实施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产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六)会议交流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加与该项目有关的会议,或外出学习交流产生的费用。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原则上项目总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者,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在20万元以下者,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8%。
(九)管理费: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二十条 卫生局下拨经费和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作为项目经费统一使用,按照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 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为在职人员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各种福利支出。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必须专项管理。项目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帐册以备查验,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帐册记录要求规范、准确,遵守财务制度,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完成课题时,科研经费结余若超过项目总经费10%,卫生局将停拨项目经费尾款。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科技资料进行整理,撰写规范的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并进行装订,接受培训中心组织的项目验 收。项目验收通过后培训中心将集中受理成果登记工作,并上报市科委获取成果登记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卫生局将发文终止并追回下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凡得到卫生局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计生)科技项目资助”。科技成果实施统一管理,在 专利申报、专利实施、新技术引进、新技术创新、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成果报奖等方面,由各卫生、计生单位根据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人员,给予终止项目、收回经费、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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