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研制项目建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绕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与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迫切需要出台标准的重点领域;
(二)在国家、本市卫生健康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基础,取 得行业广泛共识,对推动卫生健康工作和保障公众健康起到规范、 提升、引领作用;
(三)具备出台标准的迫切性、必要性与可行性,具有一定 的前瞻性、创新性;
(四)申报承担预研制项目时,应当注明项目负责人和承担 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研制能力,并确保承担单位支 持其开展预研制工作;
(五)不得申报《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试行)》涉及范围 内的预研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