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工作,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名称)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以下简称“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市政府主办的省部级评比表彰项目。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届。
第三条(评奖范围)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战略任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所形成的前瞻性、原创性、科学性研究成果。
第四条(评奖原则)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奖项设置)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同等奖项的奖金水平相等。
第六条(评奖标准)
根据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战略任务,并对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的促进作用,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单项奖;对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授予特等奖。
第七条(评奖机构)
市政府设立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第八条(经费保障)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保障,纳入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条(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当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奖项设置、奖励标准、评奖范围、申请时间和关于申请、评审、公示、异议处理等方面的程序、规则、要求等。
第十条(申请人)
完成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第十一条(申请及申请公示)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研究成果、应用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信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履行审核推荐程序。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不属于评奖范围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范围:
(一)研究成果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
(二)研究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等争议的;
(三)研究成果尚在保密期内的;
(四)已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政策等;
(五)经审查不予受理的。
第十三条(申请的审查)
申请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研究成果不属于评奖范围的;
(二)完成研究成果的时间不符合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
(三)超过规定期限提交评奖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在往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
研究成果属于评奖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
评审委员会应当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已受理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行使评审职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回避)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对所参与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一般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单项奖的评审可以分为初评和终评。
第十七条(评审公示)
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后,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拟获奖成果的有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评奖结果的确定)
公示程序结束后,按程序报请市政府颁发表彰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证书和奖金的颁发)
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记入档案)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情况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个人档案,作为对其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后续处理)
评审委员会发现获奖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应当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并追缴奖金。
第二十二条(解释工作)
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承担。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