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卫生局医学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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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卫科教〔2013〕4号
 
各卫生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卫生局医学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
2013年5月20日
 
浦东新区卫生局党政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印发

浦东新区卫生局医学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卫生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新区卫生科技与管理水平,加强新区卫生人才的管理,促进本区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卫生局”)所属卫生单位在卫生局申请立项的医学人才培养项目。卫生局以上医学人才培养项目根据上级行政和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卫生局医学人才培养项目按照“水平绩效优先,兼顾学科布局”原则,在临床(护理)、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和卫生管理等领域重点培养领先人才、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及优秀社区适宜人才等各类医学人才。具体培养目标如下:
(一)领先人才
在学术上拔尖、医技水平精湛、团队效应突出、具有推动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或重要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具有显著工作绩效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二)学科带头人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把握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交流能力,在卫生服务、医学教育和医学科研中成绩突出,能凝聚科室力量,引领学科发展的医学人才。
(三)优秀青年医学人才
具有扎实理论基础,科研创新思维活跃,业务水平过硬,已形成明确技术专长、德才兼备的优秀医学人才。
(四)优秀社区适宜人才
具有较高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六位一体”服务能力,乐于奉献于社区卫生服务,具有良好口碑的社区医学人才。
第四条 领先人才与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周期为四年,优秀青年医学人才与优秀社区适宜人才的培养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是局属卫生单位在职职工。热爱祖国,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强 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申报单位已制定一套有效的科教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申报人员(优秀社区适宜人才除外)须同时申报一项未获局级及以上科 研立项的附带课题,要求与主攻方向一致,并立足临床常见病、多发病以及疑难病症的预防或早诊早治。其他要求如下:
(一)领先人才:
1、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8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2、每年从事业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配备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勇于创新、推动学科发展的优秀团队;
3、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或重要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具有显著工作绩效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4、曾列入区级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或区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的学科负责人,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市级及以上课题;
5、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者;
(2)主编(主译)过专著、教材者;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者;
(4)以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
(5)现担任国内主要专业学术期刊编委者;
(6)现担任市级及以上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者。
6、曾列入局级及以上同类人才培养计划者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二)学科带头人:
1、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2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每年从事业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个月,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配备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的优秀团队;
3、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一门外语达到读写听说四会,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
4、积极组织和参与临床、预防的新技术研发,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局级及以上课题;
5、曾列入局级及以上同类人才培养计划者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三)优秀青年医学人才:
1、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人员放宽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一门外语达到读写听说四会,并能较好地运用外语了解、学习新技术;
3、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技能有较深厚的基础,具有发展潜能;
4、科研教学工作有一定基础,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院级及以上课题;
5、曾列入局级及以上同类人才培养计划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四)优秀社区适宜人才:
1、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2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人员放宽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积极性高,服务于“六位一体”工作,具有发展潜能;
3、工作能力有示范效应,在社区居民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对单位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人员优先;
4、曾列入局级及以上同类人才培养计划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第六条 培养周期内的各类医学人才在未通过人才培养验收前不得申报其他类别的人才培养计划。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卫生局人才培养项目每年申报受理一次,在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下,由个人申请并填写《浦东新区卫生局人才培养 项目申报书》,由所在单位对申请者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汇总排序,并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择优报送浦东新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 训中心”)。
第八条 培训中心负责申报书的受理,并根据申报材料和申报单位的名额分配情况,对申报人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者进入专家评审会。
第九条 专家评审会通过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采取集中公开答辩形式,评审汇报一律采用多媒体形式。
第十条 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者进行全面评议并排序。按照“水平绩效优先,兼顾学科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入选名单并在局域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正式被列为培养对象。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卫生局与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合同书,明确各方职责和任务,确保人才培养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卫生局除经费资助外,为培养对象在临床实践、学术交流、信息传递及相应的科研等方面创造一定的条件,并将优先考虑推荐进入更高级别的各类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切实保证为优秀青年医学人才、优秀社区适宜人才培养对象提供优秀导师在第一线固定带教,在同等条件下培养对象可获优先考虑参加国内外学习或考察。及时帮助解决培养对象遇到的各项困难,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卫生局负责人才培养的目标管理,培训中心负责日常过程管理工作。对培养对象实行全过程动态跟踪管理,定期 考核,并组织中期评估和终期综合验收。对未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进度的,由卫生局提出整改意见,培养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卫生局视整 改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培养计划。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人才培养计划无法完成的,应及时提交终止报告,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终止手续。
第十五条 培养对象的相关科研成果须注明受“浦东新区卫生系统领先人才培养计划”或“浦东新区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或“浦东新区卫生系统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或“浦东新区卫生系统优秀社区适宜人才培养计划”资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经费由卫生局资助经费和单位匹配经费组成。卫生局资助经费:领先人才不超过20万元,学科带头人不超过8万元,优秀青年医学人才不超过3万元,优秀社区适宜人才不超过2万元。
卫生局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在人才培养项目立项时下拨80%,验收通过后再下拨剩余的20%。所在单位以不少于1:2的比例作相应匹配。
第十七条 领先人才与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主攻课题及相关专业课题研究费(约50%)、交流学习费(约 40%)、劳务费(约5%)和管理费(约5%)。优秀青年医学人才的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主攻课题研究费(约40%)、交流学习费(约30%)、导师指导费 (约20%)、劳务费(约5%)和管理费(约5%)。优秀社区适宜人才的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相关专业课题研究费(约20%)、交流学习费(约50%)、导师 指导费(约20%)、劳务费(约5%)和管理费(约5%)。培养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有关科研经费管理 的规定执行。严禁为在职人员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各种福利支出。培养对象和管理部门应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建立相应的帐册,并定期与财务部门 核对,帐册记录要求规范、准确,以备查验。培养对象申请验收时,须提交经费审计报告。
主攻课题及相关专业课题研究费:参照《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九条执行。
交流学习费: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进修学习、学历提升、科研论文的发表及学术讲座等费用。
导师指导费:指人才培养过程中聘请专家指导的费用。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项目完成后,培养经费结余若超过总经费的10%,卫生局将停拨培养经费尾款。
第六章 验收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项目验收分两部分,附带课题的验收与人才培养的整体验收。
(一)附带课题的验收。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附带课题资料进行整理,撰写规范的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并进行装订,接受卫生局组织的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培训中心将集中受理成果登记工作,并上报市科委获取成果登记号。
(二)人才培养的整体验收。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合同的具体考核要求完成考核指标汇总情况表、单位终期考核意见表及经费审计报告。培养对象完成培 养终期书面评估汇报及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培训中心负责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对验收不合格者,卫生局将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 改一年,同时卫生局将停拨培养经费尾款。若整改一年仍未能通过验收者,卫生局将终止该人才培养项目并给予全区通报批评,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卫生局任何人才 培养项目及卫生科技项目,同时卫生局将追回已下拨培养经费。
第二十条 对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终止培养、收回经费、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区计生系统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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