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

8/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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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生成时间:2008年5月13日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
时间: 2008-5-13
简介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科技奖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设立的面向全市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各行业的科学科技奖。奖励在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集体,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
    根据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社会或经济效益和对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进步的促进作用,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聘请常务理事、相关专家及管理部门领导组成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负责制订评审计划,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批准。同时聘请上海医务界二院院士、部分著名老专家为顾问,对评审和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及咨询。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设立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项目专业评审;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北京西路1623号402室,电话:62581714)。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科技奖按《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科技奖章程》开展评审工作,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发挥学术优势,评出水平确保质量,以其良好形象使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科技奖成为医药卫生行业最具权威性的奖项之一,为激励科技进 步与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上海中西医结合医学研究和卫生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章程(草案)
(二00八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我市在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中西医结合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上海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是经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并批准,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设立,面向全市中西医结合领域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制订评审计划、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批准。
第五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设立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项目评审;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欢迎国(境)内外热心支持中西医结合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出资资助奖励活动。
                         
第二章 奖励
第八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授予:
(一)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中的重大发现、技术创新及其他具有一定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在中西医结合疾病防治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新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中西医结合技术成果的发明者。
(四)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 中西医结合阶段性成果。
第九条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从获得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的奖项中,推荐申报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推荐:
(一)上海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疗、科研、预防等机构;
(二)上海市卫生局直属医疗、科研、预防等机构;
(三)上海市各区县卫生局属单位及不属上述(一)、(二)两款范围的医疗卫生单位,均由本单位经所在地的区县医学会推荐;
(四)其它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对推荐的项目负责。各单位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专家评审组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名单,并在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批准。
第十四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五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
第十六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评审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者,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的,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上海市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的,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资格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第6届理事会第3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负责解释并据此制订实施细则。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时间: 2008-7-25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中西医结合学术,推动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上海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是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并批准,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设立,面向全市中西医结合领域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医学科普工作和开发研究中近年来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属社会力量设奖,包括基础研究奖、临床研究奖和医学科普奖。奖励项目分三个等级,其中医学科普奖不分等级,奖励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六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下设“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第八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类的奖励范围是中西医结合学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成果。
㈠ 发现和提出本学科领域新规律、新学说、新概念等研究成果;
㈡ 中西医结合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㈢ 中西医结合防治疾病机理研究成果;
㈣ 中西医结合医史文献研究成果;
㈤ 中西医结合软科学研究成果;
㈥ 中西医结合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第九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临床研究类的奖励范围是中西医结合医学临床研究、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产品、新技术等。
㈠ 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㈡ 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中西医结合成果的研究成果;
㈢ 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㈣ 中西医结合医疗仪器、器械、设备的研制成果。
第十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医学科普类的奖励范围是指以普及中西医结合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国民医学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目的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
㈠ 医学科普图书;
㈡ 科普电子出版物;
㈢ 科普音像制品;
㈣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及科普翻译类作品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推荐:
㈠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处、各区、县卫生局;
㈡ 上海各高等医学院校;
㈢ 解放军、武警驻沪部队医院;
㈣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㈤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研究工作已完成且没有争议的项目。推荐临床研究类的项目必须在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若是在国外完成的,应该明确产权属于我国。
第十四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为其他同级、同类奖励项目。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科学家限额推荐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推荐材料报送所属上海市卫生局中医处、各区卫生局、上海各高校医学院校、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由其审核汇总后报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第十七条  推荐医学科普作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在出版上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
㈠ 属于科普原创作品;
㈡ 属于科普编著作品;
㈢ 医学科普作品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应对优秀医学科普作品的创作作出直接创造性的贡献。
㈤医学科普作品应是2000年以后(含2000年)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的作品。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八条  由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由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和终审。评审方法采取专家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辨,并实行差额评定。
第十九条  评审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类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方面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㈠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㈡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㈢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市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评审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临床研究类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方面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㈠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㈡ 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㈢ 属市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医学科普类按创新性、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㈠ 创新性突出:在保证科学技术被准确、完整转述的基础上,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使科学技术经过科普创作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从而使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
科普图书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良品标准;科普电子出版物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同类产品中的优良品水平,科普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有较大的难度。
㈡ 社会效益显著:科普作品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或者其内容还被其他传播方式(如电影、电视传媒等)所采用,其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 领先水平,使科普作品介绍的科学技术知识等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明建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作用,由此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
㈢ 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新,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医学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会长颁发证书和奖金。医学科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不超过2项。
第二十三条  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可以发给科研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的,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的,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初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获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科技评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它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评审部门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进入终审。
第三十二条 科技评审部门向终审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对投诉者给予保护。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上海中西医结合学会负责解释。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时间: 2008-8-4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请按本填写说明的规定填写《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报齐应有的附件。推荐书及其附件应装订成一册,其大小规格应一致。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评审分组》A、B、C、D四种。请在选择项种类前划“√”。
《序号》和《编号》由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统一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要准确、简明、具体、并能反映出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得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英文)系指中文名称的英译名,字符不得超过200个。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按实际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主要完成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单位。
《项目名称可否公布》在“可”或“否”后划“√”。
《密级、保密期限》应填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密级、保密期限及批准号。
《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与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3至7个,每个词语间应加“;”号。
《学科分类》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填写。
《任务来源》指项目是属于哪一级计划下达的任务,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B、部委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任务;
C、省、市、自治区计划: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基金资助:指以国家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E、国际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项目;
F、其他单位委托:指各种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
G、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指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非职务:指非本单位任务,不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时间所完成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或者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
I、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基金)名称和编号》:是指上述各类的研究项目(基金)列入计划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指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日期指项目验收、鉴定或投产日期。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该项目的资料。要求按栏目的要求简明、扼要地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中需要保密的技术内容。
 
三、项目详细内容
《项目详细内容》应就本说明的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宜另附。
1.《立项背景》应引用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文献,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相关科学技术状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尚待解决的问题。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该项目是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目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引入正文,一般不应采取“见**附近件”的表达形式。
3.《该项目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应就推荐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总体科学技术水平同当前的国内外最先进的水平进行全面比较,加以综合叙述,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必要时可列表说明。
4.《创新点》是推荐项目的核心部分,也是审查项目、处理异议的关键依据。“创新点”是项目详细内容在创新性方面的归纳与提练,应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每个发现、发明及创新点的提出须是相应独立存在的。
一般可用三种类型概括所有科技创新:
①基础型创新。关于自然现象规律的新认识;关于科学理论、学说上的创见;关于原理、机理进一步阐明;关于研究方法手段上的创新或通过基础数据的科学积累总结出的规律认识等。
②复合(集成)型创新。是指对已有科学技术的新组合、嫁接、移植及推广(新方法),应写清楚新组合、新结构、新工艺、新方法、新配方、新用途等(无需再写过程和比较)。
③改进型创新。是指对已有科学技术的改进,或单一改进,或综合改进。只需写明改进了什么(无需再写过程和比较)。
5.《保密要点》是指推荐项目的详细科学技术内容中需要保密的技术内容。
6.《应用、推广及论文引用情况》推荐项目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作用影响及预期前景,就其科学结论在同国外公开发行的书刊中的评价及引用情况进行阐述。
7.《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中填写的数字应以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数额为基本依据,并必须切实反映由于采用该项目后在推荐前三年所取得的新增直接效益。申报基础研究奖可不填写本栏。
《本表所列效益额的计算依据》应就生产或应用该项目后产生的直接累计净增效益以及提高产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做出简要说明,并具体列出本表所列各项效益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
8.《社会效益》是指推荐项目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提高决策科学化、技术服务及科学管理水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等方面起的作用,应扼要地作出说明。
 
四、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应如实填写推荐项目曾获得过的奖励名称、等级和时间。所填写的曾获科技奖励情况的奖励证书复印件需作为附件附后。
 
五、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应包括推荐项目中所含的全部专利申请情况及已获得的国内外专利。相应的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复印件需作为附件附后。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每名主要完成人填写一份《主要完成人情况表》,顺序同“一、项目基本情况”中《主要完成人》一栏,并在《第    完成人》的空格中用阿拉伯数字标明,如“第1完成人”。
《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是核实完成人是否具有具备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
《创造性贡献》应如实的写明该完成人所完成的创造性科学技术工作内容,并与《创新点》栏中的内容相对应。
 
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按顺序填写主要单位,《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应准确无误,并由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八、推荐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意见》由相应的推荐单位填写,内容包括:根据项目创造性特点,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写明推荐理由和结论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九、专家推荐意见(若已有推荐单位意见,可以不填此栏)
由两院院士推荐的项目,必须三名或三名以上院士共同推荐,每位院士应亲笔签名。
 
十、附件目录
附件是推荐项目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附件材料应列有目录。
《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复印件》指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由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的本项目的科技成果登记证明的复印件,或是足以证明本项目已经进行过成果登记的材料复印件。
《科学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指本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 者鉴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或意见;国内外同行认可评论、评价证明或文章等。材料需完整复印。科技成果鉴定证明应统一使用国家科技部 印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如果是函审,则需附《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
《应用证明》是指应用成果的单位出具的应用和生产该项成果的证明材料。有经济效益的,应填写“经济效益”一栏,并由应用单位财务部门盖章,如无盖章视为无效。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填写“应用情况及社会效益一栏”。
《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要求书复印件》指已获得专利的,应根据五、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填写内容将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的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后。
《查新咨询报告书》应提供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附后)出具本项目的查新咨询报告(有效查新时间为:报奖截止日前一年内)。
《主要论著原件或复印件》主要论著需列有目录、标明序号、作者、出版年份、题名、刊名、卷期页。论文需全文复印。
《被他人引用情况检索复印件》可以是《检索报告》提供的收录和引用情况,或是被他人论文引用为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其它证明》以往获奖证书(复印件)、实验动物合格证书(复印件)、动物室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复印件)。新药研究的项目,一类药应用有进入临床研究的许可复印件,二类、三类药应有新药证书的复印件。
申报科普奖的医学科普作品应是2000年以后(含2000年)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的作品。请将版权页复印件附在《推荐书》最后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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