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设周期自发文之日起1年。
二、中医药监管能力培育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转移支付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项目,每项目资助标准为3万元,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鼓励各区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配套。
三、我委将择期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建设开题汇报,指导各项目负责人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招标文件精神和项目建设任务及要求,完善建设内容并填报上交项目建设任务书。
四、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建设内容及经费预算不作调整,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并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要求执行。
五、相关区卫生健康委应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督促,通过项目建设切实提升中医药监管能力。
六、项目建设期间,我委将加强对项目全程管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相应档案记录范围,对考核不通过的,将取消其建设资格。项目结束后,我委将组织对各项目建设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2025年中医药监管能力培育项目建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