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喜讯!全国医师有望省内自由执业、开诊所

8/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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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018 12:00:00 AM

国家卫计委日前下发通知,拟对1994年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1999年制定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有关条款予以修改,并就起草完成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与医务人员关系较大的修改有哪些?小编在此作一简要汇总。
 
在职医师可办诊所
 
国家卫计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限定。此举意味着,在职医师也可以开诊所。详见以下截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截图(1994年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截图
 
医师可省内多点执业
 
不仅如此,医师执业地点还有望放开,不再局限于某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而是扩大到了省级(县级)行政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医师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行政区划。
征求意见稿关于医师执业地点规定的截图
 
此前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审批时间加快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快了注册审核时间,要求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执业证书。
 
 
注册审批时间规定对比截图
 
医师自由执业的放开,或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医师资源紧缺造成的看病难和医师收入偏低的问题。但最终能起到多大作用,还有待于医院管理者和医师自身观念的转变,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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