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中心建设的通知

3/18/202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1600

3/18/2021 12:00:00 AM

为推进健康上海建设,夯实社区健康服务体系能级,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01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与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沪卫规〔2020〕011号)等精神,为全面提升本市社区康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居民“家门口”获得多种形式康复服务的需求,现就推进本市社区康复中心建设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建设目标

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为依托,建设标准化社区康复中心。明确功能定位,丰富服务项目,提供病房、门诊、站点、居家等多种形式社区康复服务,筑牢社区康复网底。“十四五”期间,基本实现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康复中心全覆盖,夯实社区康复服务网络,促进康复功能全面融入社区卫生基本服务,实现全市社区康复服务能级全面提升。

2021年起,依托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建设示范性社区康复中心起步,整合以智能康复设备等为标志的现代康复技术与中西医康复治疗技术,打造一批以康复为特色方向的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建设内容

(一)打造社区现代化康复功能平台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造标准化社区康复中心,包括康复治疗区、在病房融合迭加现代康复功能等。按照《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设备配置指导标准》,在配备中西医康复服务基本设备的基础上,引导社区康复中心配置符合需求、功能适宜、技术先进的可选设施设备。

示范性社区康复中心需配备以智能康复设备为标志的可选设施设备。加强康复信息化建设,发挥先进设施设备及信息化技术在社区康复中的引领作用。

(二)充实社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

加强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师(士)等组成的社区康复人员队伍建设。引导全科医生、中医医师等通过参加市级康复岗位培训,提升康复服务能力。发挥区域性医疗中心、康复医联体作用,引导上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师、中医类医师至社区多点执业,不断充实社区康复人员队伍。鼓励社会办康复机构和人员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丰富社区康复中心服务供给。

(三)提供整合型康复服务

社区康复中心应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房与康复治疗区域,以门诊、住院康复为基础,基于居民康复需求,结合各类中西医康复适宜技术,逐步延伸至站点、居家、养老机构等功能社区,满足居民“家门口”整合型的康复服务需求。

示范性社区康复中心应在实现基本康复服务基础上,根据辖区内居民需求以及自身特点,提供具有特色专长的社区康复服务,打造社区康复品牌。

(四)建立与上级医疗机构紧密高效的协作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康复服务体系网底,应与区域性医疗中心、康复专科医联体建立双向转诊、上下对接的工作机制。

发挥区域性医疗中心、康复专科医疗机构对社区康复中心的支撑作用。区域性医疗中心与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接纳由社区康复中心转诊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上级医联体内医疗机构下转的康复患者,要畅通承接机制,增强各级医疗机构康复协同服务关系。

社区康复中心具体建设内容与要求,按照《本市社区康复中心建设指导标准》(见附件)执行。

三、建设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订本市社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指导各区推进社区康复中心建设,组织市级康复培训,开展社区康复服务质控,推进社区康复服务整体服务能级不断提升。

各区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按照建设指导标准,统筹各类康复服务资源,推进社区康复中心建设。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统筹中心、站点、村卫生室等资源,打造标准化社区康复中心,并将社区康复服务逐步延伸至社区、居家或养老机构。

(二)明确建设计划

“十四五”期间,各区要以示范性社区康复中心建设起步,“以点带面”推进区域内社区康复中心建设 ,“十四五”基本实现标准化社区康复中心建设全覆盖,促进居民获得便捷、同质化的“家门口”康复服务。

2021年,完成为民办实事项目“30家示范性社区康复中心建设”,实现每个区至少有1家示范性社区康复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选择条件成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示范性社区康复中心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同市财政局遴选确定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名单。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按照“当年立项、当年完成”要求加以推进落实,力争提前、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三)明确经费保障

按照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要求,各区要将示范性社区康复中心建设纳入属地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各区财政局要根据不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有康复设施设备基础,按实际需要予以经费投入。各区要将社区康复中心建设与运行经费纳入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投入,确保“十四五”基本实现标准化社区康复中心建设全覆盖。

(四)加强项目督导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各区社区康复中心建设与运行的督导与评价,并将社区康复中心纳入本市推进社区医院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促进社区康复中心建设落地见效。

 

附件:本市社区康复中心建设指导标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本市社区康复中心建设指导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区医院建设要求,结合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新一轮功能建设,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级,促进居民“家门口”获得适宜康复服务,特制定本市社区康复中心建设指导标准。

一、  功能定位

社区康复中心是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打造的居民“家门口”康复服务平台,基于现代康复理念,依托先进康复设备,运用中西医适宜康复治疗技术,提供多种形式的综合型、全方位的康复服务。实现与综合性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专科医疗机构紧密联动,承接上级医院转诊至社区康复的患者,并将社区康复服务逐步延伸至服务站点、养老机构、社区以及居民家庭,促进患者功能恢复或改善,协助患者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回归家庭和社会。

示范性社区康复中心是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服务发展的引领与标杆,依托以智能康复设备等为标志的现代化康复设施设备,打造高水平的康复服务团队,建设高水准的康复治疗区域,融合先进科学的康复理念,提供门诊、病房、社区、居家为一体的同质化康复服务,为促进区域社区康复服务水平提升发挥示范效应。

“十四五”期间,从示范性社区康复中心建设起步,基本实现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中心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全面提升社区康复服务能级。

二、服务标准

社区康复中心应按照国家及本市康复服务相关规范、标准与行业指南,开展以功能促进为目的的功能测评,神经系统、骨-关节系统、慢性疼痛、儿童、老年、肿瘤、中医康复医疗,明显功能障碍稳定期或后遗症期康复医疗,以及物理、作业、言语治疗等服务。

社区康复中心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房与康复治疗区域,以门诊、住院康复为基础,基于居民多样化康复需求,逐步将康复服务延伸至站点、居家,以及养老机构等功能社区,满足居民“家门口”整合型的康复服务需求。

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将社区康复服务融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将社区康复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社区医院建设等紧密结合。

三、设置标准

(一)场地配置

1.康复治疗区

社区康复中心应设置康复治疗区,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300平方米,示范性社区康复中心的康复治疗区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400平方米。按需设置物理训练室(PT,包括物理因子治疗室)、作业训练室(OT)和言语治疗室(ST)等康复相关的治疗室。

康复治疗区可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等相关区域相结合,优化整合康复资源。

2.康复病区

有病房的社区康复中心原则上应设置不少于10张床位的康复病房专区。示范性社区康复中心原则上不少于20张,或在现有病房内配置移动式天轨等现代化康复设备,在护理床位功能基础上迭加康复功能。

康复病房专区每张床位建筑面积25-30平方米,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

3.其他区域

在康复治疗区与康复病区基础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全面体现康复理念,开展康复友好型机构建设,设置轮椅行走通道,在活动场所(含过道、电梯、卫生间等)配置扶手装置。有条件的要在相关区域融合智能训练移位系统、水疗等现代化康复辅助设施设备。

(二)人员配置

社区康复中心应配备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士)以及康复护师(士),并将具备提供中医康复服务资质的中医类医师整合纳入康复服务团队。社区康复中心应至少配置2名康复医师、2名中医类医师、4名康复治疗师(士)和4名康复护师(士)。示范性康复中心康复医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人(含上级医院多点执业康复医师,以及取得市卫生健康委认可的康复服务资质的人员)。

为加强社区康复服务队伍建设,各社区康复中心可通过以下方式充实服务力量:

1.通过加注方式,充实康复医师队伍

鼓励拟在康复科从事康复服务的全科医生(临床类别)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加注康复医学执业资格:(1)取得康复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2)市级指定具有康复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质的机构接受康复医学专业的系统培训2年或者专业进修满2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并持有市级康复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2.打造全专结合、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康复服务人员

全科医生(包括中医全科)、中医医师通过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市级康复岗位能力专项培训与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并每年完成康复医学相关继续教育学习的,可开具相应的康复处方,从事康复服务。同时,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培养与充实康复医学治疗师队伍。

3.加强上下流动,鼓励上级医院康复医师多点执业

社区康复中心与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或专业康复医疗机构,尤其是区域内医联体建立协作机制,由上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师多点执业下沉社区。在医联体内康复医师到符合社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点执业的,可不受诊疗科目设置限制。

(三)设施设备配置

社区康复中心应按照《关于印发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与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沪卫规〔2020〕11号)配备相关康复设施设备,至少达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中“基本配置”。

    示范性社区康复中心在达到“基本配置”基础上,应优先配置以智能康复设备为标志的“可选配置”设备,原则上在每一类康复设备配备中可选设备不少于2种。

四、建设与管理要求

(一)明确建设主体,保障规范运行

各区作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与运行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社区康复中心建设与运行的主导职能,在社区康复中心建设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予以保障。各区财政部门应保障社区康复中心建设与运行服务所需经费。

(二)明晰职责分工,健全康复体系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统筹辖区内各类康复服务资源,通过建立紧密合作的康复医联体,形成社区康复中心与综合性医院及专业康复医疗机构之间职责明晰、紧密协作的机制,推进区域内康复医疗资源整合共享,盘活区域内康复从业人员流动。

各综合性医院康复科或者专业康复医疗机构要做好区域内康复从业人员继续再教育学习,加强培训考核,定期下沉社区进行技术指导,全面提升社区康复服务能力,促进区域内康复水平同质化。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对社区康复中心管理,将社区康复中心与其他服务紧密整合、有序衔接,将社区康复中心建设作为打造社区医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级的重要举措之一,广泛宣传引导有需求的居民到社区康复中心接受针对性服务,为“家门口”社区健康服务赋能增效。

(三)加强质控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社区康复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社区康复中心定期接受市、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的康复服务质控督查,强化康复服务管理、规范康复治疗行为、提高病史质量和实操技能,持续提升社区康复服务水平。

 

 


  • 政府网站纠错
  • 沪ICP备
    11038903号

©2017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网站地图

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电话:23111111 邮编:200125 E-mail:webmaster@wsjkw.sh.gov.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100000010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6737号

版权所有 ©2018 智医创工具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4871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