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9/16/2019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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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2019 12:00:00 AM

    为进一步引导护士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提升本市护理服务能力的同质化水平,提高优质护理资源的可及性。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上海市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函》(国卫办规划函[2018]425号)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上海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实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进一步引导护理人才合理流动

    充分发挥优质护理资源作用,鼓励二、三级医疗机构护士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执业,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慢病照顾、疾病康复、居家护理等方面的护理服务能力,保障分级诊疗制度有效落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进一步深化本市医疗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上海市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函》(国卫办规划函〔2018〕4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护士执业的积极性,优化医疗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上海市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函》(国卫办规划函[2018]425号),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文件要求,2018年7月,拟定了初稿,并先后书面、现场听取区卫生健康委、办医主体、护理学会、护理质控、医疗机构意见。此次结合本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完善该方案,并再次征求以上单位及委内意见。

三、主要内容

    护士区域注册,是指护士执业注册地点为上海市行政区划,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执业注册全市有效。护士若同时在本市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应确定一个医疗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其他执业机构。

  (一) 注册管理

1.多机构备案流程

    护士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或登录“中国上海”申请办理多机构备案或取消多机构备案,网上提交《上海市护士执业机构信息备案申请表》或《上海市护士执业机构信息取消备案申请表》后,经拟执业或已在执业的医疗机构核发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即可完成备案或取消备案注册。当护士变更主要机构时,其多机构备案信息失效。

2.执业注册流程

    护士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申请的,包括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入省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变更,仍按《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延续注册应向核准其主要执业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将变更后的主要执业机构信息打印在《护士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栏。

3.过渡期管理

    2019年7月31日前已经在本市执业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护士,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于2019年8 月1 日自动更改相关信息:“执业地点”变为“上海市”,原“执业地点”默认为护士的主要执业机构。《护士执业证书》不需更换。

(二)管理要求

1.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各医疗机构应落实对本机构执业注册及多机构备案护士管理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护士岗位管理制度,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切实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强化对护士护理规范、依法执业的管理,切实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确保护理质量和安全。

2.护士自我管理要求

    多机构备案的护士应根据与执业或备案的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接受各执业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开展护理执业活动。多机构执业护士应接受各执业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3.依法执业管理

    护士在多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护理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的,由发生不良事件或纠纷所在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应主动报告其主要执业机构。护士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在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期间内,应停止其在所有医疗机构的护理执业活动。

(三)其他事项

    护士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执业备案,不计入其备案的医疗机构校验、审核标准中的护士人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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