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9/2/2019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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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019 12:00:00 AM

一、制定《办法》的工作背景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正式印发,提出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同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对开展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我委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在总结本市工作经验,充分座谈论证、听取有关委办局、部分区、医疗机构以及互联网医疗企业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市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人员、制度等要求,形成全市统一、规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体系。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互联网医院的定义类型。

互联网医院主要类型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经审批后可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登记,法律责任主体仍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类是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经审批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医院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方机构与实体医疗机构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医疗风险和责任分担等方面的责权利。

(二)关于互联网医院的诊疗范围。

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当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开展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得开展以下服务: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服务,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三)关于互联网医院的审批权限。

拟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业登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互联网医院依法需要办理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网络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四)关于互联网医院的信息管理要求。

信息系统建设,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建立信息系统,配备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三级定级标准完成备案及定期测评。互联网医院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安全管理,互联网医院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五)关于互联网医院执业管理

明示制度,互联网医院应当公示医疗服务要素资质、便民服务措施等。名称使用规则,互联网医院在显著位置注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人员管理,互联网医院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诊疗工作,并在《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有条件的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加强人员管理。信息告知,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服务应当向患者说明医院、医师相关资质信息,充分告知风险,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展服务。诊疗服务,医师应当充分掌握患者既往病史、诊断和处方用药情况,在实时顺畅的医患沟通环境下提供诊疗服务。患者需要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的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病历资料。终止制度,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需要医务人员当面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病历资料管理,互联网医院按照国家规定,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做好病历的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处方与药品管理,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疾病在线开具处方,并加盖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药品。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医疗风险控制与医疗纠纷处理,服务过程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争议的,应当按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等规定处理。

(六)关于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内部管理,互联网医院是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管理要求,卫生部门对互联网医院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以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质控组织、行业学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卫生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公立医疗机构办医主体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指导所属医疗机构做好互联网医院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登记的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等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社会举报。监督执法,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卫生健康监督部门日常监督执法范围,发现互联网医院和医务人员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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