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8/14/2019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829

8/14/2019 12:00:00 AM

有关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9〕4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是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已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并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的宣传动员、组织准备、审核验证、换证发证、结果公告等工作。

       三、执业再注册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对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等行为,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调查核实,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同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四、对准予再注册的乡村医生,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进行公告。对不予再注册的乡村医生,由原发证部门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执业再注册相关费用。

       五、从业乡村医生申请再注册,应根据本市“一网通办”有关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乡村医生,不予再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再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再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七、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作为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契机,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于2019年11月1日前完成。请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及有关汇总表(见附件)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请至市健康促进中心社区卫生部(北京西路1477号1104室)领取。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版权所有 ©2018 智医创工具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4871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