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3/21/2019

上海卫计委

上海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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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019 12:00:00 AM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市政府陆续出台“放管服”系列政策,优化医疗机构审批。国务院印发《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在上海开展“优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服务”的改革,提出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等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推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实施“两证合一”;规范诊疗科目登记;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等举措。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提出放宽规划限制;完善医疗技术备案制度,淡化等级要求;放宽科目设置,将诊所诊疗科目设置从1个扩大到4个等措施。

为加快落实本市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放管服”改革措施,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我委参考借鉴本市及北京、深圳等地文件,2018年6月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管理办法》,在浦东新区开展试点,全面落实国家改革要求,规范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注销等各项要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社会反响积极。

为此,在浦东新区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我委加快向全市推广复制改革经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审批,规范和加强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管理办法》重申明确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变更补办、校验延续、停业注销等各项审批流程、材料、时限及相关要求,重点在以下几方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一)关于执业登记程序,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以外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审批程序。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后,将不再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采取“事前指导-社会公示-审核审查-执业登记”的审批流程总体要求,即区卫生健康部门向投资者提供指导服务,组织对拟设社会办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指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拟执业登记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重点对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抽查;经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关于诊疗科目登记,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设置,对于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等诊疗科目,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市级医疗中心、区域医疗中心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的合作协议,与同一品牌连锁经营的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作协议可作为诊疗科目登记依据;此外,还将诊所诊疗科目的设置从1个扩大到4个。

(三)关于床位登记,实行社会办医院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床位至少为20张以上,具体数量可自主决定;每床配置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和数量、每床建设面积或使用面积、每床单元设备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

(五)关于信息化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严格按照《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及时上报业务数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本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

(六)关于登记后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展执业检查,重点核查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诊疗科目、执业人员及医院感染管理实际情况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是否相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经查实,社会办医疗机构以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依法撤销执业登记决定,并上报市信用平台。社会办医疗机构未取得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开展执业活动的,也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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