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麻醉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

12/18/2018

上海卫计委

上海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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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2018 12:00:00 AM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1号),进一步提升本市麻醉医疗服务能力,加强麻醉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麻醉医疗服务能力是医疗机构综合能力的集中体现,提升麻醉医疗服务是健康上海建设的应有之义,对满足群众日益多元化的就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麻醉医疗服务在推进健康上海建设中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建设健康上海战略,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加强麻醉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麻醉服务外延拓展和内涵提升,逐步满足麻醉医疗服务新需求。

力争到2020年,每万人口麻醉医师达到0.85人;到2035年,每万人口麻醉医师数达到1人以上并保持稳定。

 

二、拓展外延,提升内涵

(一)优化手术相关麻醉。医疗机构要开展与日间手术相适应的麻醉工作。积极推动围手术期急性疼痛治疗,加强术后监护与镇痛,加快术后康复进程。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麻醉科门诊和麻醉后重症患者的监护室,麻醉科门诊开展住院手术、日间手术、门诊和住院患者有创诊疗操作前的麻醉评估、预约、准备,并提供手术风险评估、术前准备指导、术后随访和恢复指导等服务。

  (二)加强手术室外麻醉与镇痛。在保障手术麻醉的基础上,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手术室外的麻醉与镇痛,推广无痛胃肠镜、无痛纤维支气管镜等诊疗操作,积极开展分娩镇痛、无痛康复治疗的麻醉,开展癌痛、慢性疼痛、临终关怀等疼痛管理。通过医联体将疼痛管理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疼痛门诊,提供疼痛管理服务。

  (三)加大麻醉医疗服务供给。加大麻醉医疗资源供给,依托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支持市级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的麻醉科室建设,增强疑难危重患者的麻醉医疗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麻醉科和手术科室设置情况、无痛医疗服务需求情况,增加麻醉相关医务人员数量。提高麻醉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服务效率。

  (四)加强麻醉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健全麻醉医疗工作制度、诊疗指南、技术规范和临床路径等,优化服务流程,保障患者安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麻醉医疗质量控制,健全麻醉质控体系建设,以麻醉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为导向,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麻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持续提升麻醉医疗质量。

 

三、提升总量,优化结构

(一)增加麻醉医师培养数量。落实《关于本市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838号),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依托本市优质医学资源,建立健全适合麻醉专业特点的医学人才培养制度。继续支持临床医学等高峰高原学科建设,在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加强医学生麻醉学相关知识与能力的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单独开设麻醉学专业课程。完善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大麻醉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规模,逐步完善麻醉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和运行模式。

(二)调整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比。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合理调整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比,使麻醉科医师与手术科室医师比例达到合理范围,科学调整麻醉医师工作负荷,确保医疗安全。三级综合医院麻醉科医师和手术科室医师比例逐步达到1:3。二级及以下综合医院可以根据诊疗情况合理确定比例,但不低于1:5。专科医院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比例。

(三)优化麻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增设麻醉科护士、技师等辅助人员岗位设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麻醉科配备麻醉科护士,配合麻醉医师开展麻醉宣教、心理辅导、信息核对、体位摆放、管道护理、患者护送等工作,在麻醉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围手术期护理、疼痛患者管理,以及麻醉相关的设备、耗材、药品、文档信息整理等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配备麻醉科技师,从事麻醉相关设备保养、维护与维修。

 

四、强化保障,有效落实

(一)理顺麻醉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将麻醉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综合考虑,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疾病严重程度、手术时间、患者年龄特殊性、医务人员专业能力培育投入等因素,合理测算手术麻醉成本,理顺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加快推进麻醉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制定工作。

(二)增强麻醉医务人员职业吸引力。医疗机构在岗位聘用、评优评先以及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中,充分考虑麻醉工作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向麻醉科等紧缺学科医务人员倾斜。为麻醉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条件,缓解麻醉医务人员压力,充分调动麻醉医务人员拓展服务领域的积极性。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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