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19/2018

上海卫计委

上海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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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2018 12:00:00 AM

 围绕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2035年终止结核病”目标,对照“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当前本市结核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必要研究制定本市结核病防治管理细则,进一步优化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与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调整优化《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沪卫疾控〔2001〕68号)等规范性文件,编制印发《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编制原则


围绕实现“早发现、规范治疗,将结核病疫情继续控制在历史较低水平”的规划目标,在编制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1.“基于国家、优于国家”从严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明确部门和机构职责,健全疫情沟通和协同处置机制,完善结核病患者发现机制、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治疗管理等防控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协同有效处置”。


2.“整合优化,精细化管理”服务市民。落实“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试点工作等要求,对照市民结核病防治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本市肺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体系,优化服务管理流程,强化重点人群结核病管理措施,健全工作责任链,推进全程、精细化管理。


3.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综合施策。对照结核病防治管理要求,结合本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社区卫生综合服务改革的制度建设与落实,加强调研分析,发现问题或不足,进一步规范结核病防控措施与要求,强化患者发现报告、治疗管理、疫情处置及减免治疗等全过程规范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七章49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原则、防治服务网络以及部门和机构职责等。明确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防融合、分级诊疗、全程服务、规范管理”的综合防治体系,全面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市民“四位一体”的结核病健康服务管理模式。明确本市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要求。明确市、区卫生计生委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评价,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等。


第二章“预防”,明确结核病防控相关的健康教育、疫苗接种、预防性健康体检、院内感染控制等预防措施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结核菌株保存、运送等管理要求。


第三章“肺结核病例发现与报告”,重点规范和强化本市“非中心化”肺结核病例发现和报告机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早发现”的职责任务和要求。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对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定期筛查,开展结核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明确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对结核病发现和报告的职责与要求。


第四章“肺结核病例诊断、治疗与管理”,规定了落实结核病患者定点诊治、社区健康服务和督导管理等工作的内容与要求。明确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等工作流程。明确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五章“耐药肺结核防治”,在全面落实患者定点诊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耐药肺结核患者的定点规范诊疗和随访管理等工作要求,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耐药肺结核发现、诊断、转诊和治疗、社区健康管理等工作任务和管理要求,明确本市耐多药/利福平耐药肺结核专家组的诊断流程、快速诊断新技术应用等要求。


第六章“聚集性疫情的控制与处置”,明确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重点人群结核病患者疫情的发现与报告要求,规范了集体单位(如学校、养老机构等)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分级处置要求。


第七章“附则”,定义了相关名词解释等。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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