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我委对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目录>的通知》等13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相应延长。此外,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制文号的要求,对前述13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编制文号;因机构改革引起前述13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机构名称发生变化,且由我委承接原机构职责的,相关内容将于文件清理时予以修改。
特此公告。
附件:市卫生计生委延长有效期并重新统一编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附件:
市卫生计生委延长有效期并重新统一编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1-117号为延长5年的文件(2022年12月31日到期),118-135号为延长2年的文件(2019年12月31日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