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学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8/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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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018 12:00:00 AM

浦卫计科教〔2017〕7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学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学人才培养
  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5日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学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水平的卫生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新区卫生科技与管理水平,加强新区医学人才的管理,促进本区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计委”)所属卫生单位在区卫计委申请立项的医学人才培养项目。卫计委区以上医学人才培养项目根据上级行政和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卫计委医学人才培养项目按照“水平绩效优先,兼顾学科布局”原则,在临床(护理)、中医、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和卫生管理等领域重点培养领先人才、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学人才、优秀社区适宜人才、浦东名中医、浦东名中医继承人及浦东社区名中医等各类医学人才。具体培养目标如下:
  (一)领先人才
  在学术上拔尖、医技水平精湛、团队效应突出、具有推动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及重要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具有显著工作绩效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二)学科带头人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把握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交流能力,在卫生服务、医学教育和医学科研中成绩突出,能凝聚团队力量,引领学科发展的医学人才。
  (三)优秀青年医学人才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科研创新思维活跃,业务水平过硬,具有技术专长、德才兼备的优秀医学人才。
  (四)优秀社区适宜人才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具备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综合、连续服务意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乐于奉献于社区卫生服务,具有良好口碑的社区医学人才。
  (五)浦东名中医
  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在中医药领域中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及知名度,运用中医(中西医结合)治疗某一领域疾病和疑难杂症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的中医工作者。
  (六)浦东名中医继承人
  热爱中医事业,医德高尚,具有扎实医学理论基础、丰富临床实践经验及一定科研水平的优秀中医青年临床人才。
  (七)浦东社区名中医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确有一技之长、或有家族传承特色诊疗技术和方药、深受群众欢迎的社区中医工作者。
  第四条 领先人才与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周期为四年,优秀青年医学人才与优秀社区适宜人才、浦东名中医、浦东名中医继承人、浦东社区名中医的培养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一般应为区卫计委所属单位在职职工(领先人才申请者可以是注册在浦东新区区域内的医院在职职工;浦东名中医可以是执业点在区域内)。热爱祖国,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申报单位具备完善的科教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申报人员(优秀社区适宜人才除外)须同时申报一项未获局级及以上科研立项的主攻课题,要求与主攻方向一致,并立足临床常见病、多发病以及疑难病症的预防或早诊早治。其他要求如下:
  (一)领先人才
  1.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2.每年从事业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配备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勇于创新、推动学科发展的优秀团队,团队成员中必须有2人及以上为区卫计委所属单位同专业在职职工。
  3.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或重要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具有显著工作绩效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4.曾列入区级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或区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的学科负责人,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市级及以上课题。
  5.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
  (2)主编(主译)过专著、教材;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4)以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现担任国内主要专业学术期刊编委;
  (6)现担任市级及以上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
  6.曾列入局级及以上同类人才培养计划者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二)学科带头人
  1.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2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每年从事业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个月,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配备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的优秀团队。
  3.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一门外语达到读写听说四会,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
  4.积极组织和参与临床、预防的新技术研发承担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局级及以上课题。
  5.曾列入局级及以上同类人才培养计划者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三)优秀青年医学人才
  1.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人员放宽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一门外语达到读写听说四会,并能较好地运用外语学习新技术。
  3、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技能有较深厚的基础,具有发展潜能。
  4.科研教学工作有一定基础,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院级及以上课题。
  5.曾列入局级及以上同类人才培养计划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四)优秀社区适宜人才
  1.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2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人员放宽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积极性高,服务于“六位一体”工作,具有发展潜能。
  3.工作能力有示范效应,在社区居民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对单位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人员优先。
  4.曾列入局级及以上同类人才培养计划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五)浦东名中医
  1.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7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医正高级职称2年以上;第一注册执业地点在浦东新区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且身体健康、坚持临床实践,能胜任临床、科研、带教任务。
  2.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受到病人信赖,在本行业中具有较高威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3.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运用中医(中西医结合)治疗某一领域疾病和疑难杂症效果较显著且有客观依据,被同行和病人认可。
  4.曙光医院、龙华医院浦东分院等市属医疗机构医师需联合浦东新区区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并在区属公立医疗机构中建立名中医工作室,该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5.已被评为“上海市名中医”者不再列入申报范围。
  (六)浦东名中医继承人
  1.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2周岁,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中医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中国传统文化基础。
  3.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
  4.获得专业基本对口的“名中医”认可,愿意接纳为继承人。(“名中医”范围包括“浦东新区名中医”、“上海市名中医”等)。
  5.曾入选浦东新区名中医继承人培养对象者不得重复申报。
  (七)浦东社区名中医
  1.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70周岁,注册执业地点在浦东新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特别优秀者可不受职称限制。
  2.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受到病人信赖,在本行业中具有较高威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3.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运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治疗某一领域疾病和疑难杂症效果较显著且有客观依据,被同行和病人认可。
  4.“浦东 社区名中医”工作室必须配备1—2名本社区中医医师作为社区名中医传承人培养。
  第六条 培养周期内的各类医学人才在未通过人才培养验收前不得再申报卫计委区各类别的人才培养计划。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区卫计委人才培养项目每年申报受理一次,在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下,由个人申请并填写《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人才培养项目申报书》,由所在单位对申请者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汇总排序,并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择优报送浦东新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及浦东新区中医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医药发展中心”)。
  第八条 培训中心及中医药发展中心负责申报书的受理,并根据申报材料和申报单位的名额分配情况,对申报人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者进入专家评审会。
  第九条 专家评审会通过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者综合素质、项目整体情况及单位软硬件支撑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汇报采取集中公开答辩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区卫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者进行全面评议并排序。按照“水平绩效优先,兼顾学科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入选名单并在局域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正式被列为培养对象。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经过开题后,完善建设内容,所在单位与区卫计委签订计划任务合同书,明确各方职责和任务,确保人才培养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区卫计委除经费资助外,为培养对象在临床实践、学术交流、信息传递及相应的科研等方面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并将优先考虑推荐进入更高级别的各类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同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为优秀青年医学人才、优秀社区适宜人才培养对象提供优秀导师在第一线固定带教,在同等条件下培养对象可获优先考虑参加国内外学习或考察。及时帮助解决培养对象遇到的各项困难,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委负责人才培养的目标管理,各类人才具体建设目标如下:
  (一)领先人才
  1.基本要求:临床、预防类一线工作每周不少于4天,培养期间开展至少2项经医院备案并取得收费资格的新技术、新疗法,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综合解决各种复杂疑难医学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达到市内同专业领先水平,专业工作量(专科门诊量、住院量、手术量等)年增长率>5%;其他类在培养期间开展或建立至少2项新方法、新措施、新标准,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获得市级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立项或荣誉称号;围绕个人主攻方向和学术特点形成一篇总结报告。
  2.教学要求:区属单位在职的领先人才,须作为主讲人组织区级及以上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市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至少1项;取得临床、预防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带教学生2人、每人1年,其他类带教学生2名、每人半年;非区属单位在职的领先人才,带教的学生中必须有2名区属单位相关专业的在职职工,制定带教制度与计划并严格执行,每人累计现场带教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科研要求:完成培养计划主攻课题的研究,同时主持新立项的市级及以上课题不少于1项,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标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系统领先人才培养计划”资助的论文在SCI收录期刊不少于1篇,核心期刊不少于5篇,参加境外学术交流和学习不少于3次或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不少于1次,新担任国内主要专业学术期刊编委者或市级及以上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副秘书及以上学术任职,作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获区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不少于1项。
  (二)学科带头人
  1.基本要求:临床、预防类一线工作每周不少于4天,培养期间开展至少1项经医院备案并取得收费资格的新技术、新疗法,业务能力得到提升,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达到区内同专业领先水平,专业工作量(专科门诊量、住院量、手术量等)年增长率>5%;其他类在培养期间开展或建立至少1项新方法、新措施、新标准,业务能力得到提升,获得职级或职称晋升或市级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立项或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所有培养对象到上级卫生单位进修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围绕个人主攻方向和学术特点形成一篇总结报告。
  2.教学要求:作为主讲人组织本单位及以上学术讲座不少于5次或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市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取得临床、预防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带教学生1人、每人1年及以上,其他类带教学生1名、每人半年及以上。
  3.科研要求:完成培养计划主攻课题的研究,同时主持新立项的局级及以上课题不少于1项,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标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资助的论文不少于4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学习不少于5次,在市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大会发言不少于1次,新担任国内主要专业学术期刊编委者或市级及以上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或作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获区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入选市级人才培养计划。
  (三)优秀青年医学人才
  1.基本要求:临床、预防类一线工作每周不少于4天,培养期间业务能力得到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达到院内同专业领先水平,专业工作量(专科门诊量、住院量、手术量等)年增长率>5%;其他类在培养期间专业能力得到提升,获得职级或职称晋升或市级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立项或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所有培养对象到上级单位进修时间不少于4个月并完成至少2篇单位内、外导师的学术经验总结,并由导师批注。
  2.教学要求:带教3名实习生或进修生,主持本单位及以上学术讲座不少于5次或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市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科研要求:完成培养计划主攻课题的研究,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标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系统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资助的论文不少于2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学习不少于3次,新担任区级及以上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作为完成人获区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入选市级人才培养计划。
  4.导师要求:导师与培养对象签订带教协议,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编制系统的带教计划,院外导师带教时间每月2天以上。
  (四)优秀社区适宜人才
  1.基本要求:临床、预防类一线工作每周不少于4天,培养期间业务能力得到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工作量年增长率>5%;其他类在培养期间专业能力得到提升,获得职级或职称晋升或市级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立项或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所有培养对象到上级机构进修时间不少于4个月;非中医全科医生相关签约居民健康管理指标达到上海市社区综合改革设定的标准,在上海市签约服务平台签约人数不少于2000人。
  2.教学要求:带教3名实习生或见习生,主持本单位及以上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到社区进行相关疾病、防治病知识讲座或健康宣教不少于5次。
  3.科研要求:至少主持新立项的院级课题1项或主要参与(前三位)新立项的局级课题或以上的课题研究1项,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标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系统优秀社区适宜人才培养计划”资助的论文不少于1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学习不少于3次,完成至少1篇导师学术经验总结,每位导师1篇。
  4.导师要求:导师与培养对象签立带教协议,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编制系统的带教计划,院外导师带教时间每月2天以上。
  (五)浦东名中医
  1.基本要求:建设具有浓厚中医药传统文化氛围的名中医工作室,配备固定的经验传承示教室,建设名中医资料库。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名中医个人门诊每周不少于4个半天,特色专科(专家)门诊量年增长率>5%,临床诊治能力进一步提升,在本专业的学术影响力有所提升,有新的市级及以上学术职务。
  2.教学要求:制订详细的人才培养规划、带教方案,名中医带教每个继承人的时间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做好对其心得体会、医案整理、论文等相关书面材料的点评和批改工作。每月组织开展工作室的学术研究、以及学术研讨活动或专题学术讲座等不少于1次。在工作室建设周期内,整个工作室团队的综合实力显著提高。
  3.科研要求:完成主攻课题研究,工作室获得新立项区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不得少于1项,工作室成员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标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系统名中医工作室建设项目”资助的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名中医本人不少于2篇)。名中医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至少1项,主办区级学术研讨会不少于2次;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并大会发言不少于3次。
  4.传承推广要求:名中医工作室要整理、挖掘名中医的临床经验,开发名中医的经验方,提炼形成名中医专家的学术思想,并汇总成册,鼓励出版典型医案、临证经验集或专著等,推广名中医的临床经验,指导临床实践。
  (六)浦东名中医继承人
  1.基本要求:每年提交由指导老师批阅的跟师学习心得1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1000字);每年提交与主攻方向相关读经典读书心得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1000字);每年提交完整的跟师临证医案(体现中医药诊疗全过程)20份。跟师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导师组织的讲学出勤率不得低于90%。每年参加区域性学术交流活动或学习班不少于2次,培养期间学历或职称有所提高。培养期间每周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时间不得少于3天,跟师后开展至少2项临床新技术或新业务;中医特色与临床疗效均有所提升,门诊人次数、中医治疗率等业务指标年增长率不少于5%。
  2.科研要求:完成主攻课题研究,培养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新立项院级或院级以上课题一项(院级课题须为项目第一负责人,局级及以上课题须至少为第二负责人),培养期内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论文须标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系统名中医继承人培养计划”资助)。
  3.学术总结要求:积极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的整理,以及相关中医文献资料、经方验方的整理与研究;协助名中医将学术思想整理成册或出版临证经验集、专著。
  (七)浦东社区名中医
  1.基本要求:建设具有浓厚中医药传统文化氛围的社区名中医工作室,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社区名中医个人门诊每周不少于3天,门诊量年增长率>5%,临床诊治能力进一步提升。
  2.教学要求:配备1—2名本社区中医医师作为社区名中医传承人培养,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规划、带教方案等。建设周期内人才梯队结构在原有基础上更趋合理。
  3.科研要求:完成主攻课题研究,培养期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获新立项院级以上课题不得少于1项,每年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学习班不少于2次。社区名中医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标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系统社区名中医培养计划”资助的论文不得少于1篇。
  4.传承推广要求:对社区名中医学术经验进行整理、挖掘,开发社区名中医的经验方,提炼形成社区名中医专家的学术思想,并汇总成册。推广社区名中医的临床经验,每年主办社区科普讲座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中医药发展中心负责日常过程管理工作。对培养对象实行全过程动态跟踪管理,定期考核,并组织中期评估和终期综合验收。对未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进度的,由区卫计委提出整改意见,培养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区卫计委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培养计划。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人才培养计划无法完成的,应及时提交终止报告,经区卫计委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终止手续。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由区卫计委资助经费和单位匹配经费组成。人才培养经费具体使用细则,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参照《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浦卫计科教〔2017〕4号文)。
 
第六章  验收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项目验收分两部分,主攻课题的验收与人才培养的整体验收。
  (一)主攻课题的验收。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附带课题资料进行整理,撰写规范的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并进行装订,接受卫生计生委组织的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培训中心将集中受理成果登记工作,并上报市科委获取成果登记号。
  (二)人才培养的整体验收。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合同的具体考核要求完成考核指标汇总情况表、单位终期考核意见表。培养对象完成培养终期书面评估汇报及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培训中心和中医药发展中心负责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统一进行经费审计,同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对验收不合格者,区卫计委将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一年。若整改一年仍未能通过验收者,卫生计生委将终止该人才培养项目并给予全区通报批评,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卫生计生委任何人才培养项目及卫生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 对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终止培养、收回经费、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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