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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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018 12:00:00 AM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切实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临床药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2号)及《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6〕1 号)的工作要求,我委在全市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范围内遴选出6家医院作为首批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今后将继续遴选部分三级甲等医院为 建设项目单位。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要求(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要求(试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29日
  附件:
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要求(试行)
  一、总体目标
  入选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应以此为契机,经过2至3年的专科建设,做到药学临床、教学、科研和管理协同发展,使得临床药学专科整体 实力不断提升和跨越,并与医院相关临床医学优势学科全面对接,逐步形成具有鲜明专业特色和重点技能,在上海乃至全国起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在国际上有一 定影响力的临床药学重点专科集群,助推上海医改工作,助力上海建成亚洲医学中心城市。
  二、具体要求
  入选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建设项目的专业科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 成员的项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并给予至少50万配套资金的支持。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在2至3年内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原则上不作调整。下拨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各单位项目完成进度及审核结果,分3年拨付。
  综合各入选单位有关情况及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1.提升专科综合实力。制定科学合理的专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在专科管理架构、科室设置、人才结构、业务范畴、教学科研等药学的临床、教学、科研、管理 等各方面协同发展,跃上新台阶,抢占上海乃至全国临床药学发展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的制高点。重点在业务骨干培养、专业技术拓展和高水平科学研究等方面不断 取得新突破、新发展。
  2.实施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国外进修学习和国内临床药师基地培训等模式,加强临床药师专业技能培训,形成优质人才梯队,将临床药师的配备数量扩大至每百张床至少1名。
  3.提高个体化治疗指导应用。结合医院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实践,进一步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和基因检测工作,逐步扩大监测范围,提升临床药师个体化治疗方案设计与指导能力,加强与临床的密切配合与协作。
  4.形成专业特色明显的技术优势和发展方向。与医院优势临床医学学科更好紧密衔接,并与其他相关业务科室加强合作,结合药学专科的专业技术特点,打造 临床药学创新发展的综合技术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重点专科的整合作用,形成专业特色明显的技术优势和发展方向,使专科建设始终处于上海乃至全国的领先水 平,更好地促进药物合理使用和精准治疗,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5.扩大专科辐射能力。通过建立药学结对帮扶以及医院联合体,统一临床药师服务模式,将临床药师服务延伸至社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本市分级诊疗以及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的工作要求。
  三、项目建设阶段要求
  (一)项目建设启动阶段(第一年7月-第一年12月)
  1.细化方案。项目单位根据申报设计方案进行细化,按要求提交项目设计细化方案及项目规划,严格执行并开展后续项目建设。
  2.启动阶段审核。各项目单位于第一年12月31日前,向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管理处提交启动阶段项目进展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建设项目的组织构 架、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项目启动的前期准备工作等。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管理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启动阶段项目进展报告,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审核。
  (二)项目建设中期阶段(第二年1月-第二年12月)
  1.中期考核。各项目单位于第二年4月底前提交项目建设中期进展报告,由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管理处组织项目中期考核,重点审核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及项目预期成果等,通过考核评估方式,确定第二年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
  2.中期阶段审核。各项目单位于第二年12月31日前,向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管理处提交中期阶段项目进展报告。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管理处组织专家根据报告的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阶段成果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第三年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
  (三)项目建设收尾阶段(第三年1月-第三年10月)
  1.自评报告。各项目单位于第三年8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重点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在2个月内向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管理处提交自评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
  2.项目验收。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管理处在接到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后,在第三年9月至10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将依据建设项目单位自评报告、市卫生计生委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并结合本实施管理要求进行验收。
  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对项目单位进行授牌。对于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自评报告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项目单位两年内本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
  四、其他要求
  (一)由于项目单位自身因素导致不再具备实施项目开展条件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收回剩余资金;由于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任务失败的,收回全部建设资金。
  (二)发现项目执行进度、结果产出与预期目标不符合的,责令项目单位提交说明,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整改的,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三)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当注有“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经费资助”字样。项目成员有在该项目成果文件上署名以及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四)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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