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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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综治办、网信办、公安分(县)局、市场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全国专项行动部署,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工作实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1日
上海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
  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近期治标为主,围绕社会关注热点,以优势医疗资源集中的三级医疗机构、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为重点,各部门联合行动,集中优势力量,重拳出击,对重点医院的“号贩子”打一场“集群战”,围剿通过互联网散布的“号贩子”、“医托”等有害信息,坚决遏制“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猖獗势头。中远期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以做实家庭医生制度为核心的分级诊疗工作,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公平供给;规范医疗机构广告宣传行为,斩断“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利益链条,铲除“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生存土壤。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上海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见附件1)。
  办公室职责: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收集各部门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做好跨部门案件移交;督办重大案件。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5月-6月)
  主要任务: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防严打,对“号贩子”予以有力查处打击,正面引导舆论,切实维护诊疗秩序。主要工作措施包括:
  一是摸底排查,确定重点查处打击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对三级医疗机构、其他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的周边治安秩序进行摸排,分析梳理110警情和患者群众的反映,确定重点医院列入挂账整治名单,锁定经常在重点医院及周边活动的“号贩子”目标人群,摸清其活动规律。
  二是集中行动,形成强大查处打击声势。针对重点医院和“号贩子”目标人群,研判分析其活动规律,制定统一的行动方案,各重点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号贩子”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大的声势和震慑力。发现涉嫌“网络医托”活动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别对相关医疗机构、互联网企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是加强监控,围剿互联网有害信息。市、区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搜集“代挂号”网站,研判整理互联网“号贩子”和“网络医托”有害信息链接、关键词。各医疗机构发现“代挂号”网站、“网络医托”有害信息的,要及时报告属地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各区县卫生计生监督部门每月汇总发现的有害信息网址、链接、关键词等,及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由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汇总后分别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搜集到的相关信息通报市网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由网信部门清除互联网违法违规有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助互联网散布“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信息;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的违法违规网站进行处置并及时曝光。
  四是严格管理,防止“号贩子”扰序。加强医警联动协作机制,按照“一院一机制”、“一院一方案”,加强与属地派出所沟通和联动。重点医院全面排查可能被“号贩子”利用的管理漏洞,强化医院安保人员配备,加装并切实发挥监控探头作用,按照公安机关的指导加强内部巡逻值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排队挂号正常秩序。属地公安机关加强对群众排队挂号高峰时段重点区域的巡逻盘查,依法查处“号贩子”扰序等违法行为。
  五是强化宣传,及时妥善应对舆情。重点医院加大挂号流程途径宣传力度,扩大导医服务,引导患者通过正规途径挂号。各部门要积极宣传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方面采取的措施和阶段性成效,正面引导舆论。建立群众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提前准备舆情应对口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第二阶段(7月-10月)
  主要任务:注重标本兼治,持续查处打击“号贩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排查清理医疗相关网站,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梳理医院管理漏洞,完善相关制度并推动落实,加强号源供给和管理,促进公平就医。主要工作措施包括:
  一是持续打击,形成高压整治常态。根据摸排情况,各重点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实施打击“号贩子”的具体行动计划。每月集中警力组织一次对各重点医院及周边的统一整治行动,对“号贩子”实行不间断打击;发现存在幕后组织、涉黑涉恶、内外勾结等性质的违法犯罪线索,组织精干力量深挖细查,实施重点打击;对于日常发现的线索,做到发现即打、稍乱即整,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号贩子”的高压态势。
  二是集中排查,规范广告宣传行为。通过互联网发布医疗广告,其内容必须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医疗保健、医疗机构网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相关医疗机构作为监督检查重点,结合“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三是完善制度,堵塞挂号流程漏洞。重点医院全面梳理挂号就诊制度,进一步完善诊疗服务流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取消医生个人手工加号条,利用信息系统统一严格管理挂号加号,切实落实复诊预约、诊间预约和转诊服务等措施,结合医院实际逐步探索推行知名专家团队服务模式。强化身份校验,试点开展与公安机关身份认证系统联网的工作,落实实名制挂号、实名就诊制度。建立预约挂号预付费、退号随机投放等制度,防止号贩子“一手退号、一手抢号”的情况发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合作的第三方预约平台的监管,对存在违规现象的预约平台要采取制约措施或停止合作。
  四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医院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强化医院工作人员管理,对医院内部人员参与倒号现象“零容忍”。严禁医务人员通过商业公司预约挂号加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加强对医院服务水平、能力等有关情况的宣传,引导群众形成合理就医预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敏感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妥善处置,及时准确发声,防止负面情绪放大扩散蔓延。
  五是组织督导检查,落实管理措施。各办医主体、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6年7月至8月组织对所属重点医院开展全覆盖督查,主要对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包括门诊流程、医师出诊管理、预约挂号管理、实名制就诊、加号管理、内部工作人员管理等)、与第三方挂号平台的合作情况等开展督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6年9月至10月对重点医院组织抽查。
  六是完善医警联动机制,维护医院及周边正常治安秩序。进一步完善医警联动机制,推动医警联网平台建设,明确职责任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对重点医院周边进行清理整治,加强巡逻盘查,指导医院保卫部门加强内部巡逻守护,做好“三防”建设,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共同维护医院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培训,引导医务人员对恐吓、威胁等不法侵害及时报告医院保卫部门,有针对性地落实预防措施,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本阶段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公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打击“号贩子”成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介绍医院管理的新举措,体现专项行动的成效。
  (三)第三阶段(11月-12月)
  主要任务: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曝光典型和重大案件,将专项行动中一些好的工作机制固化为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号贩子”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行动。负责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推动实名制就诊法制建设、相关制度建设和推进医改进程,进一步推动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优化看病就医流程,促进医院及其人员自律。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堵塞制度漏洞,公布举报电话,组织人员加强医院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秩序维护,完善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号贩子”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做好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公安机关查处的“号贩子”身份信息,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建立“号贩子”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二)综治组织: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推动完善医院安全防范机制,强化医院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查处“号贩子”等违法行为,确保秩序良好。
  (三)网信部门: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的信息,清理网上散布的“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相关有害信息。配合做好专项行动网络宣传。
  (四)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医疗保健、医疗机构网站。
  (五)公安机关:牵头开展重点医院“号贩子”情况摸排,梳理案件线索,查处打击倒号贩号扰乱医院秩序、“网络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铲除盘踞在重点医院周边的黑恶势力。负责对依法查处的“号贩子”身份信息进行汇总,定期通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善医警联动机制,清理整治医院周边治安秩序,指导帮助医院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网络医托”的互联网企业。
  (七)军队卫生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加强军队(武警)医院和人员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加强制度建设和改革,优化看病就医流程。
  (八)办医主体: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办医主体负责所属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医疗服务流程,堵塞制度漏洞,改善医疗服务。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医疗机构存在制度不落实甚至内部倒号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号贩子”和“网络医托”问题严重损害公平安全就医环境,群众深恶痛绝,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影响群众对医改成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层层督促抓好落实,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医疗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化自律,落实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强化安全保卫工作,改善看病就医流程,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努力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提供方便。对医院存在制度不落实甚至内部倒号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严格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抓紧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信息通报和共享,强化协调配合,打出组合拳,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重点医院所在街道、村居、乡镇人员以及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群防群控的社会共治有利局面。
  (四)突出重点,严打违法犯罪。“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的分布具有一定的地域特点和活动规律,专项行动不能片面强调覆盖面,要集中优势力量查处打击重点地区、重点医院、重点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加大对内外勾结、有组织团伙犯罪等大案要案的查办力度。对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加强惩戒。
  (五)创新引导,建立长效机制。深化医改,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通过远程医疗和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扩大优质医疗服务供给。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鼓励医疗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网络预约、移动互联网预约、自助机预约等非人工预约方式占比,逐步实现非急诊全面预约诊疗。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付费方式,推进分级诊疗和层级转诊制度建设,推动基层首诊,保障转诊患者优先就诊,确保疑难危重症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提供公平就诊机会,避免盲目无序就医。
  (六)加强宣传,引导正面舆论。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积极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的公示。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宣传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开展知识普及,帮助群众选择适当方式挂号就诊。要密切关注近期相关舆情变化,认真梳理和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负面信息发酵扩散。
  六、信息报送
  (一)日常信息报送。各部门、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本辖区、本系统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存在问题等信息,及时报送至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于每月5日前报送本月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2);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报送本月工作总结和相关汇总表(见附件3、4)。重大案件查处信息务必及时报送。
  (二)督查信息报送。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于9月10日前将对所属医疗机构的督查工作总结(包括督查的医疗机构范围、工作亮点、主要成效、存在问题等)报送至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
  (三)总结信息报送。各部门、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送至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
  联 系 人:陆廷岚
  联系电话:23117868、83090068(fax)
  电子邮箱:shwsjygc@163.com
  附件:1.上海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成员名单
  2.上海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工作汇总表(相关部门)
  3.上海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工作汇总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代挂号”网站、“网络医托”监测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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