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1/23/2024

上海市卫健委

上海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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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024 7:30:00 AM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市医疗美容质控中心制定了《上海市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17日


上海市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一、美容外科项目分级


(一)分级原则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未设置麻醉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必须要在麻醉监护下的二级手术。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手术(治疗)指数总量控制

一次医疗美容外科手术(治疗)(一个病人24小时内)治疗指数按照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实行不同的总量控制,具体治疗指数总量控制要求如下:


1.设有美容外科的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设有医疗美容(整形)科目的综合门诊部:无麻醉监护下的治疗指数累计不超过5.5/次;有麻醉监护下(仅限设有麻醉科的医疗机构,下同)的治疗指数累计不超过7.0/次;


2.医疗美容(整形)专科门诊部、设有医疗美容(整形)科目的二级以下综合医院:无麻醉监护下的手术治疗指数累计不超过7.0/次;有麻醉监护的手术治疗指数累计不超过9.0/次;


3.二级及以下医疗美容(整形)专科医院、设有医疗美容(整形)科目的二级综合医院:无麻醉监护下的手术治疗指数累计不超过8.0/次;有麻醉监护的手术治疗指数累计不超过11.0/次;


4.三级医疗美容(整形)专科医院、设有医疗美容(整形)科目的三级综合医院:无麻醉监护下的手术治疗指数累计不超过9.0分/次;有麻醉监护的手术治疗指数累计不超过12.0/次。


(三)手术分级和手术(治疗)指数目录

(仅展示部分)


关于脂肪抽吸术的附加说明:

由于脂肪抽吸术所吸出的“脂肪漂浮液”中仍含有30-35%的肿胀液,根据这个原理推算,并按照原卫生部2009年分级目录的原则做如下调整:

1.可开展一级手术的医疗机构抽吸的纯脂肪<1000ml(相当于脂肪漂浮液量<1500ml);

2.可开展二级手术的医疗机构抽吸的纯脂肪<2000ml(相当于脂肪漂浮液量<3000ml);

3.可开展三级手术的医疗机构抽吸的纯脂肪<5000ml(相当于脂肪漂浮液量<6700ml)。


二、美容皮肤科项目


(一)治疗指数总量控制

一次美容皮肤科手术(治疗)(一个病人24小时内)治疗指数应按照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实行不同的总量控制,具体治疗指数总量控制要求如下:


1.设有美容外科的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设有医疗美容(整形)科目的综合门诊部:治疗指数累计不超过5.0/次;


2.医疗美容(整形)专科门诊部、设有医疗美容(整形)科目的二级以下综合医院:治疗指数累计不超过7.0/次;


3.二级及以下医疗美容(整形)专科医院、设有医疗美容(整形)科目的二级综合医院:指数累计不超过8.0/次;


4. 三级医疗美容(整形)专科医院、设有医疗美容(整形)科目的三级综合医院:治疗指数累计不超过9.0/次。


(二)手术(治疗)指数目录


三、其他


美容牙科仍按原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执行,美容中医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另行制定发布。


相关学科的手术或治疗项目,若以疾病治疗为目的,涉及该目录的,不受该目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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