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8/17/2018

1166

8/17/2018 12:00:00 AM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有关医疗机构,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我委制定了《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年办”)作为具体管理机构,根据规划组织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开展项目立项评审、资金评审,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汇总预算,开展项目中期督导、验收清算、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项目承接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如实申报和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根据合同和项目任务书落实本单位自筹配套资金,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进度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主动配合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强化项目单位的法人责任,落实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 本项目经费实行中期预算管理,原则上项目实施周期为三年,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格式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和分年度预算,具体包括年度支出计划、明细支出项目及金额、绩效目标、新增资产配置、政府采购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手册要求,以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为原则编制项目预算。根据项目申请内容组织财务、基建、设备、人事及相关专业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对申报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评审,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八条 三年办根据市财政局《市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审,报市财政局批复预算。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纳入项目承接单位年度预算,实施统一管理、专账核算。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批复执行,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或挪用。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专项经费管理责任制,分别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时性的责任。
  根据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确需用于区、其他单位等的经费,应以工作委托协议的形式,在明确工作任务内容、要求、数量和责任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划拨。并对委托实施单位进行决算核账,对结余结转资金及时收回。
  第十一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内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年末未列支的专项经费应按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照部门决算程序报批。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需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凡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及时、准确地整理完整的项目资料以及账务核算资料。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督查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三年办对项目承接单位经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预算管理和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的,暂停其后续拨款并责成其整改。项目单位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取消项目、终止拨款并取消其下一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三年办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考核因素。


版权所有 ©2018 智医创工具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4871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