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浦东新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审批事项实施改革试点的通知

8/17/2018

1140

8/17/2018 12:00:00 AM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该事项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更加方便企业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经我委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浦东新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改革试点,具体改革举措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一)审批期限方面
  1.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期限。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审批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二)审批环节方面
  1.将受理与审查环节对接,由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申请时,在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的同时,初审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审批环节分为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
  二、进一步细化审查内容
  (一)明确资格条件
  重点对业务操作规范标准、申请材料内容要求作进一步明确,便于申请人理解和准备申请材料。
  (二)细化审查内容和要求
  对材料和现场的审核要求、审查方法、判定标准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便于理解和把握。
  (三)做到公开公正
  进一步优化完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办事指南》,并在办事服务场所存放、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和申请人查阅。进一步细化完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业务手册》,统一标准,规范流程,依法审批。
  三、建立健全基本服务制度
  (一)收件凭证制度
  当申请人提交办理许可的相关材料时,工作人员应当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给申请人,明确收到的材料名称及数量。收件凭证应当有统一文本格式,并有相应的编号。
  (二)一次告知制度
  窗口工作人员承办申请人申请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需要进一步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可当场修正的,应主动予以指导并及时办理。
  (三)限时办结制度
  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不得无故拖延。
  (四)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次接受相对人咨询的工作人员或科室为首问人员或科室,应认真询问相对人的需求和申请内容,指导帮助相对人开展下一步工作。当场不能解答的,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要求,记录咨询人的问题和联系方式,并在2日内回复咨询人。
  (五)咨询服务制度
  相对人可以通过电话、现场等方式,向工作人员咨询关于卫生许可的相关问题。工作人员在接到咨询后,应耐心倾听相对人咨询的问题,并全面专业地为相对人提供咨询服务,给出建议或解决方案。
  (六)AB角工作制度
  相关工作岗位应当设立AB角,保证工作岗位正常运行,其中工作人员A(即A角)为业务主办人员,对工作负主要责任,工作人员B(即B角)为协办人员,对工作负次要责任。两人在工作中互为补充。
  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领导,尽快完善相关材料和制度,并做好宣传和告知。要认真做好实施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准备,及时收集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并做好对企业和群众的政策讲解和服务工作。在改革过程中,要从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出发,根据试点情况不断完善改革措施。要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在年底前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
 


版权所有 ©2018 智医创工具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4871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