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工作项目” 试点单位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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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2018 12:00:00 AM

源文件发表时间:2013年8月28日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13号)及《上海市关于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沪卫中医〔2013〕1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和发挥中医传统康复治疗技术特色和优势,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大力推行实用传统康复治疗技术,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工作规范,现将第一批试点单位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试点目标
选取条件成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试点主体,探索开展社区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和完善社区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的规范运作模式,形成相应的社区中西医结合康复服务规范。
 
三、试点内容
(一)病种选择及重点服务人群
1. 辖区范围内病情稳定,有康复需求的功能障碍人群,主要包括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儿麻后遗症等。
2、脊柱、骨关节类: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慢性退行性骨关节炎等。
3. 老年性慢性病类:老年性慢性疼痛、心肺功能障碍等。
4.其他适合在社区进行康复的病种及有康复需求的人群。
(二)服务内容
1. 开展康复功能训练:针对上述重点人群及疾病的功能障碍,制定训练计划,开展必要、可行的康复训练,包括物理治疗(PT)、语言治疗(OT)、作业治疗(ST)等,如肌力训练、步行训练、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简单的语言训练等。
2. 开展中医康复治疗:针对具体功能障碍,进行中医药特色康复治疗。如针灸、推拿、太极拳等。
3. 建立康复档案:指导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和其它有功能障碍人群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康档案。
4. 普及康复知识:将残疾和康复的有关知识纳入社区健康教育内容中,增强社区居民自我保健和防病防残的意识,并使其掌握简单的训练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向残疾人及其亲属普及康复知识,如举办康复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服务、义诊活动等。
 
四、试点单位申报要求
  申报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注册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运行情况良好,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医药工作开展得较好。
 申报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备满足开展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工作的基本诊疗场所、专业人员、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现有业务用房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能够设立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康复治疗室(中医综合治疗室),有条件的机构可分别设置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中医康复治疗室。至少拥有4名以上具备从事社区中西结合康复医疗工作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中医执业医师和康复治疗师各1一2名)。
 
五、申报程序
各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中心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试点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现有的工作基础、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整体思路、目标任务和 保障措施等,试点方案应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同时填写《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项目试点申报书》(见附件), 报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9月13日前将试点工作计划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项目试点申报书》(一式四份)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服务监管处。
 
六、经费安排
第一批试点单位5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每项经审核批准的试点项目,在2年建设周期内给予试点经费补助4万元(分二批下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单位以不少于1:2:2的比例匹配(即市卫生计生委下达经费为“1”,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匹配为“2”,建设单位匹配为“2”,专款专用)。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陆超娣    联系电话:23117925
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509室,邮编:200125
电子邮箱:luchaodi@smhb.gov.cn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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