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康复医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7/2024

中国康复医学会

中国康复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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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24 10:07:35 AM

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各科普教育基地 :

《中国康复医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康复医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中国康复医学会

2024年4月2日



中国康复医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充分发掘利用社会科普资源,不断拓展科普工作平台,动员鼓励康复医学领域相关单位广泛参与,全面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康复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康复医学会科普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康复医学会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指经中国康复医学会批准认定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康复医学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家精神的重要载体,是科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科普部负责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管理的组织计划和协调,科普工作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咨询、评审和评估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康复医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创建、评定以及管理。


第二章 创建与条件


第六条 创建科普教育基地旨在促进全民科学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升,通过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利用各地区、各领域、各专业的资源要素,引导社会力量共同打造高质量的科普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科普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树立大科普理念、构建大科普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是中国康复医学会单位会员,单位领导重视科普工作,成立专门科普工作机构,设立科普专项经费,保障科普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制定科普工作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具有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科普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设有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及时更新内容。

第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建有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包括科普馆(展厅)、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等,能够展示主题明确的康复专业科普内容,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十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科普教育基评选工作,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工作需由申报单位填写《中国康复医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将本单位近两年科普荣誉奖项等材料一并报学会科普部。学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向社会公示,通过后由学会授予“中国康复医学会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在学会公众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4年,期满后须进行复评。


第四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专兼职科普人才的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传播科普正能量。

第十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在中国康复医学会指导下,紧密协同并配合学会开展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积极参加每年学会组织的“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等重点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结合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做好科普活动规划设计,注重科普教育的科学性、通俗性和趣味性,探索产学研活动和科学普及的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和科普宣传,以提高公众对康复医学知识的了解和认知。

第十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自身建设,有计划地组织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宣传推广能力。

第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动员专兼职人员加入中国康复医学会科技志愿服务总队,做好与所属地方区县的对接帮扶,组织知名专家和广大康复科技工作者深入乡村、社区等开展科技志愿服务。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学会通过推荐康复科普专家、提供资料信息、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会、组织科普人员培训等方式,支持帮助科普教育基地提升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对科普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较大、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科普教育基地,中国康复医学会将向中国科协推荐其作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候选对象。

第二十条 学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检查与指导。科普教育基地每年12月底之前向学会报送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以及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等资料信息。

第二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举办的各类科普活动要及时向学会提交活动总结或新闻稿、影像资料以及公众参与人数等有关资料,学会收集整理后在学会网站、微信号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取得科普教育基地资格的单位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 向中国康复医学会通报有关情况,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否则将被认为自动放弃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中国康复医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的资格:

(一)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领受学会业务下达的科普工作任务的;

(五)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批准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康复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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