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9/7/202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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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021 3:34:42 PM

近年来,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力推动上海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为守护人民健康、生命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联合开展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含科室、班组,驻沪部队医院不纳入评选范围)。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

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在职工作人员(驻沪部队医院不纳入评选范围)。

二、组织领导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组成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处,具体负责评选表彰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件1。

三、表彰名额

(一)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5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

(二)推荐名额

按照不低于表彰名额120%确定,先进集体61个,先进工作者120名。

四、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公众认可,群众满意;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健全,社会诚信度高;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团结有力,单位职工整体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战斗力强;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在抗击新冠疫情、疫苗接种,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2.在满足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服务品质方面有突出成绩。

3.在做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有新思路、新做法,形成典型经验。

4.在推进中医传承创新,打造中医药发展高地方面有突出贡献。

5.大力推进健康促进,积极引导规范健康教育,加强健康科普工作成效明显。

6.在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推动长三角卫生健康协同发展,推动五个新城医疗卫生服务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

7.在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医药卫生人才引育,打造上海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

8.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9.对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做出其他突出贡献。

(二)先进工作者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品德高尚,乐于奉献,带头践行伟大抗疫精神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在推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 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长期从事疾病防控工作,尤其是在疫情防控、疫苗接种,以及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碍防治、慢性病综合防治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或在公共卫生专项领域有显著成绩。

2.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表现出色。

3.扎根基层,长期为基层群众提供卫生健康服务,得到群众公认。

4.积极投身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尤其是一线临床工作,取得卓越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5.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有较强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6.在落实生育政策,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7.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服务等相关工作,成绩突出,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8.在卫生健康工作方面做出其他突出贡献。

五、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名,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主管部门。

2.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等有关单位对所属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情况报告,并向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由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和申报。

3.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审核,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表彰名单,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二)工作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一线,重点向在艰苦岗位、偏远地区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倾斜。副局级(或相当于副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评选总数的20%以内,集体参照执行。行政部门干部参评要从严掌握。

2.坚持评选标准,严格推荐程序。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不仅要有突出事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时代性和代表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单位应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公安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企业所在地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审计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就推荐的其他集体和人员,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医疗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不能参加评选。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已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

六、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附件2)、《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3)、《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见附件4)、《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见附件5)、《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7)、《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8),以上表格均可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https://wsjkw.sh.gov.cn/)。评选材料要反映工作实绩,重点突出,内容详实,表述准确。审批表、汇总表经推荐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各主管部门(委属单位直接报评选办公室),各主管部门审核后于9月27日之前将上述材料并推荐情况报告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邮寄至市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处,电子版反馈至市卫生健康系统内部邮件平台

七、表彰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表彰决定,对受表彰的集体授予“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证书;对受表彰的个人授予“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处 杜鹃、姚丽霞

电话:23117759、23117998

通信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附件:1.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

5.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6.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8.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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